青岛纺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竟然“巧取豪夺”骗取69岁老人拆迁房款

时间:2022-11-29 17:52:44    来源:网络转载    

近日,青岛这里竟然发生了青岛纺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利用收购国棉五厂的关系,侵吞了与国棉五厂有租赁关系的青岛瑞昌浆料厂私人建设的厂房。在青岛市市北区开平路拆迁办的“帮助”下,在青岛市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作为”之下,堂而皇之地将厂房拆迁款侵吞。

我叫刘桂香,系青岛瑞昌浆料厂法定代表人,我要实名投诉青岛纺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

青岛瑞昌浆料厂最早于2004年与国棉五厂签订租赁合同。当时租赁场地是块三角地几近废墟 ,与国棉五厂有一河之隔,当时海伦路街道办事处为了招商引资,将青岛瑞昌浆料厂引过来为的是增加税收。但这块空地没水没电,无法进行浆料生产,办事处便找到国棉五厂,此时的国棉五厂早已停产,一直等重组,厂里举步维艰,一看青岛瑞昌浆料厂能每年给其4万元的“租赁”补助,大喜过望,在海伦路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的见证下,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且办事处和五厂都承诺这块空地可以在场地中扩建厂房,于是,当时任厂长的叶发祥先生便投资几十万进行修建。2017年前后国棉五厂倒闭,纺联公司接手,之后便是纺联公司与刘桂香签订合同。2019年之前也是一直按照双方的惯例履行,直至2019年,该场地被开发商买下。2019年底,纺联公司擅自给控告人断水断电,致使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终止。

然而,据刘桂香所知, 现厂子修建的房屋已增值近十倍,并且房屋也已经拆迁补偿,后来行政区划调理整,此处划归开平路街道办事处管辖,开平路拆迁办竟然隐瞒青岛瑞昌浆料厂的法人,私自与纺联公司签订补偿协议,并将补偿款130余万元支付给了纺联公司,纺联公司拒绝向控告人交付约8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补偿款项!

纺联公司不是拆迁房屋的合法权利人,纺联公司没有取得房产证,租赁合同是无效的!涉案土地及房屋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且控告人所签的租赁合同与案涉房屋也没有关系。控告人刘桂香最初是为了办营业执照以及走水 电才与原来的国棉五厂签订了最初的租赁合同,纺联公司始终没能提供相应的房产证原件,还搪塞说是因为“历史遗留问 题”未能办出相应产权证。具备合法审批流程的房屋是可以办理相关权利证书的,纺联公司的房屋始终没有办理出产权证书,说明 该土地及房屋的规划及审批存在重大违法,根本没有土地审批手续 ,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属于无证 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 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定,该租赁合同自始无效,案涉屋也根本不在纺联公司院内!与青纺联公司无关。

案涉房屋由控告人出资建造并占有使用,纺联公司应支付控告 人扩建造价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 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 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 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案涉租赁合同原系一年一签,由厂长叶发 祥牵头,

在房屋已经补偿后,青岛市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又违规向控告人做出了限期拆除建筑物的通知。控告人认为,青纺联公司及开平路拆迁办始终未对控告人进行拆迁补偿,市北区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大队对拆迁事项并无执法权而滥用执法权、徇私舞弊,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更为可笑的是,叶发祥出于好心是双向担保,因青纺联给答复每平方的房子可以补偿的情况下,青纺联想通过叶发祥积极推动瑞昌浆料厂搬迁,但是房子是瑞昌浆料厂自行建设,担心让浆料厂腾退有障碍,骗取叶发祥作为担保人签字,因叶发祥签订该担保人时已经年近七十岁,所以该签字系无效。并且青纺联的领导均与叶发祥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中均答复可以赔偿,现因青纺联换人,就否认补偿问题。而老人的担保受牵连,工资卡被封,现在生活都成了问题。试问,一个堂堂的国有企业,闫某又系省人大代表,却用手段来侵占老人建设的厂房,是何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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